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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地铁要讲文明 守规矩

2019-11-26 15:19:25  作者: 史洪举  来源: 江西日报   责任编辑: 李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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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近日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了影响运营安全的10类禁止性行为,以及影响秩序的7类约束性行为。比如,明确规定乘客不得携带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进站乘车;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躺卧或踩踏座席等。

作为城市轨道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地铁是空间密封性较强,且人员流动大、密度大的公共交通工具,其对安全及秩序的要求非常高。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地铁乘客进行规范性约束,禁止任何人实施影响地铁运营安全的行为,对维护公共秩序、促进文明出行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在《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各地对于地铁的管理标准不一,很容易引起误解和争议。比如,对于是否允许乘客在车厢内进食,一些地方持有不同的态度。有的城市考虑到乘客的个性化需求和执法取证不便等因素,并未禁止乘客在地铁车厢内饮食,有的地方则明确禁止。公众对此也有不同观点,有的人认为,在地铁车厢里吃东西,可能会在密封性较强的空间内产生一些异味,侵犯其他乘客的合法权益,出台禁食规定是合理且正当的;有的人认为,饮食不仅是习惯问题,而且是正常的生活需要,一时难以禁止。与此同时,一些人在地铁内实施不文明行为的事件屡见不鲜,如“凤爪女”被曝光曾在多个城市的地铁内吃东西且乱扔垃圾,不听劝阻,与他人发生争执;有的人在地铁内大声打电话、高声喧哗、飙脏话并与劝阻者发生争执;等等。这些行为不道德、不文明,甚至涉嫌违法,确实给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秩序带来了不利影响,也影响了其他乘客的权益。

由于之前各地的规定和实务操作并不相同,导致公众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还没有达成普遍一致。而且,在实施“地铁禁食令”的一些城市,由于其所依据的是效力较低的地方部门文件,执行力度较弱,鲜见有人因违反禁令而受到处罚,以至于有的禁令成了一纸空文,地铁内饮食、喧哗、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等现象仍时有发生,有的还演变成行为人与劝阻者之间的语言或肢体冲突,严重影响了地铁运行秩序和运行安全。

此次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明确了禁止性行为和约束性行为,无疑具有更高层级的法律效力,适用于各地的轨道交通运输工具。今后,禁止饮食、禁止乞讨、禁止随意丢弃垃圾等内容将成为各个城市地铁的统一规定。该办法实施之后,在地铁内饮食、喧哗等将被定性为应受否定评价的违法行为,地铁工作人员及其他乘客可以理直气壮地加以劝阻、制止。

需要提醒公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执法部门对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者,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在地铁内实施上述行为且情节严重者,很可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为其不法行为付出相应代价。

在法治社会,公民在行使个人权利时要有清晰的边界意识,不能因为自己要行使个人权利,就对其他人的个人权利造成侵害,这样才能构建和谐的公共秩序。西方有谚语称,“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你可以唱歌,但不能在午夜破坏我的美梦”。意思是说,无论何种权利,其得以行使的前提条件是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不侵害公共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一旦超越了这个边界,权利就不再是权利,行为也就不再受到保护。相关部门出台规定,禁止在地铁内饮食、喧哗等不文明行为,其出发点正在于此。希望公众都能树立正确的权利意识,敬畏规则、遵守规则,共同营造舒适安全、文明有序的轨道交通出行秩序。(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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