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乡规民约”合理转化应用的有效路径 乡规民约作为传统“德礼法制”文化的独特载体和传统乡村治理的独特方案,在近现代中国社会转型中,被作为解决乡村社会问题的本土资源而得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充分证明其重要的法律文化价值。然而,在汲取这一独特法律文化资源时,如若打开方式不正确、不适当,则会很大程度影响到对其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进程及功效。 乡规民约的制定需要有明确的立约宗旨。乡规民约是乡村社会共同价值与乡村理性的集中体现,是中华民族的理性精神自然融入乡村社会生活的途径与载体。就当代中国乡村社会事实而言,我们仍然需要“正人心、厚风俗”“移风易俗”“尚德守法”“彰德明法”“严束一方”“不违法律”。当代的“正人心、厚风俗”当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德”之中心的“正”与“厚”,当代的“严束一方”当是以社会主义法治之法为基本底线的“严”与“束”,是对国家法治遵循不悖的“以规治村”。而目前有些地方的乡村规约,在劝禁惩罚规范内容上,明显存在“不合道德”“逾于法律”的情形,这是需要避免的。当代乡规民约建设的宗旨与目标的确立,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针,同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合理、适当的方式融入乡规民约体系建设,通过乡规民约的独特产生形式、内容表现、植根、传播与落实方式,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乡村民众的社会风尚、社会意识和行为习惯,成为处理乡村“细事”的前提。 乡规民约不是国家政策与法律条文的简单抄录,也不是各地乡规民约的简单拷贝。乡规民约之于中国法律文化中的持久生命力,之于乡村治理的有效性,在于其本土性、地域性、熟悉性、植根性、传播性以及规范的普遍性、可执行性、可操作性、世代相沿不悖性。传统乡规民约形式多样,易记易学易诵,可仪可则可范可守,为民众服膺信服。传统总类性乡规民约集教育、规劝、告知、禁止、奖惩等功用为一体,为一定地域内的乡村民众所普遍遵守。专门类乡规民约,大多与一乡一村不同的社会事实有关,具有鲜明的针对性,其条款简明扼要,规则、罚则清楚明白,可操作、可执行性强,规范稳定,“约定俗成”。而当代乡规民约的建设,虽于近十余年来取得较大成效,但其制定与运行仍然存在种种问题。原因在于对乡规民约这一独特法律文化资源的认识不足,导致乡规民约的形式普遍单一、制定主体不清晰、文本篇幅冗长等问题。最为严重的是乡规民约的可守性不足,缺乏实施保障。由此,严重制约了乡规民约的“有效性”,使其在大多数情况下并未真正成为切实有效的治乡之规、理村之约。 在汲取乡规民约这一传统法律文化资源精华,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过程中,需要尊重和深刻把握乡规民约的独特法律文化价值及其生成规律,通过自然合理的方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中。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乡村社会的实际出发,真正建立起“不违道德”“不逾法律”的可仪、可则、可范、可守的乡规民约体系。如此才能真正发挥乡规民约对于当代乡村“良法善治”的独特功能与作用,最终使“德礼为风”“法治成俗”成为当代乡村的时代风貌,谱写出乡规民约创新转化应用的时代华章。 (作者:胡仁智,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乡规民约体系建设研究”首席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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