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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民约”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独特资源

2018-11-06 11:47:34胡仁智,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来源: 光明日报  责任编辑: 李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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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对“乡规民约”法律文化资源的转化应用

晚清时期,一些改良主义思想家已经注意到乡规民约对于融通中西文化的独特价值,主张通过乡规民约将中国重视民意的传统与西方地方自治制度相结合。清末民初山西“翟城村治”出台了查禁赌博、看守禾稼、保护森木等“规约”,并将“正人心”“厚风俗”“守望相助”“互为约束”的传统乡规民约精神与近代地方自治章程相结合,体现出通过乡规民约融通传统法律文化精华与近代社会制度的实践意图。

民国时期,各地新出乡规民约中常可见“国有法,其国必治;里有规,其里必善”“改革旧日奢风陋俗效崇俭朴”“厚风仁俗”“尊重公德”“守法爱公”“敬业孝友”“重身和睦”等立约宗旨的表达。20世纪30年代,面对乡村社会组织崩塌、文化失调的“社会事实”,梁漱溟先生在河北定县推行“乡村建设”实验,试图将旧“乡约”补充改造转化为新“乡约”,以重构乡村社会组织。

由此可见,在中国社会近代化的进程中,鉴于乡村社会事实的种种变化,乡规民约被作为“德礼法制”的历史记忆而唤起,被作为解决乡村问题的独特方案而应用,被作为沟通中西文化的桥梁而搭建。

当代中国在汲取传统乡规民约法律文化资源的基础上,一些地方积极制定“村规民约”以配合村民自治的“以规治村”。尤其是21世纪前10年,随着社会转型所带来的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乡村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催生出创新乡村社会管理模式、改变乡村道德、法治薄弱状态的现实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其中,“乡规民约”作为乡村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社会规范性质得以明确,“善于发挥乡规民约的作用”成为加强乡村德治、法治建设的重要路径。江浙一带率先发出以“新枫桥经验”“桐乡模式”等为代表的乡村“有效治理”实践范式,“村规民约”体系建设成为创新社会治理模式以及“三治结合”的切入点与突破口。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同时,强调“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要求“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继承创新”。2018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考察时强调“要加强村规民约建设,移风易俗,为农民减轻负担”。可见,推进新时代中国乡村治理,可汲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乡规民约”这一独特资源,对其进行创新转化应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乡规民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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