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古时代,中华民族已形成以“德礼”化民成俗、以“刑罚”禁暴惩奸的社会治理理念。两汉以来,在整合儒法道诸家治国理政观念的基础上,形成“德礼法制”共治的治国理政知识体系。如北宋吕大钧为教化乡人而制定《吕氏乡约》,开启由乡贤、乡绅、名臣大儒制定、推广“乡约”的实践范例。明清时期,在统治集团的大力倡导和推动下,乡规民约得到迅速发展。除仍保持官办、官倡、官督办、名臣大儒推行的立约模式之外,目前可见的散落于全国各地的乡规民约,大多为乡民自发共议、同定、共立。明清时期的乡规民约名目多为“乡规”“乡约”“公约”“乡规禁条”“村规”“条规”“民约”“章程”“公禁”等。云南曲靖《雅户乡规民约碑》表明,至迟于清朝道光年间,已出现“乡规民约”这一完整概念。 传统乡规民约立约宗旨明确,始终强调立约目的在于正风厚俗、以禁非为、以全良善、和息止讼、以儆愚顽、亲爱和睦、消除怨恨、守望相助、相劝相规、相交相恤、互为扶持、以讲律法、不违法律,呈现出中华德礼法制文化的独特精神气质。传统乡规民约以“公共”为立约原则,具有乡村社会契约性质。无论经由何种方式产生的乡规民约,均始终坚持“共议”“公议”“商定”“公定”的“公共”性原则。乡规民约体现的是乡民的共同意志,调整的是乡民的共同利益关系。传统乡规民约接通国家“德礼法制”与民间社会规约,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做到“有规而循”。所谓“朝廷有法律,乡党有禁条”,“法律维持天下,禁约严束一方”,“国有律法,民有乡规”等,正是对国家法律与乡规民约之关系以及乡规民约的性质及其自治功能的高度概括。 传统乡规民约既以总约规定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成、患难相恤的总类性规范事项,同时,也以专约规范乡民生产生活的种种“细故”。诸如道德事业、婚丧嫁娶、礼俗交往、纠纷调处、聚会迎客、救贫扶弱、教育选才、捐资助学以及用水取土、森林保护、治保治安、道路交通、文物保护、修桥铺路、防火防盗等,均在乡规民约深入而细致的规范之内。传统乡规民约的实现,以立约众人“同心同德”“各守成规”“永为遵照”“不得故违”为基本要求;以弥“补”、惩戒,“共乡议处”等为强制措施;以对违规程度至于“违法”行为的“鸣官究办”“鸣官拿办”为强制力后盾,体现了乡规民约之规范及其应用与国家成文法律以及司法权力运行的无缝对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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