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提出,在界定见义勇为的内涵时,将现行《条例》中的“不顾个人安危”等表述删除,强调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既肯定大义凛然、不怕流血牺牲的见义勇为,更鼓励、倡导科学、合法、正当的见义智为。 从见义勇为到见义智为,体现在文字上只有一字之差,但两者之间涉及到的对见义勇为的科学界定,以及对每个生命个体的尊重却有天壤之别,也体现了社会文明的进步和人们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科学认识。 我们很多人有乘坐飞机的经历,起飞前的安全教育中总会提醒,在紧急情况下先把自己的氧气面罩戴上,再给身边的孩子戴好,这看似违背了为人父母本能的护犊之情,其实却是对“救助规律”的严格遵守。因为,人在缺氧状况下可能失去意识,如果在自己缺氧的状况下先帮孩子戴氧气面罩,就可能造成佩戴不当等意外,将引发更大的生命危险。见义勇为也是一样,如果不能保障自己的安全,很可能也无法达到帮助救助对象的目的——这样的事件在救助溺水等情况中时有发生,让人不得不扼腕叹息。 过去有一段时间,我们在倡导见义勇为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个人悲剧,尤其是这些悲剧发生在未成年人身上的时候,更加让人悲痛。未成年人是需要重点保护的对象,近年来,“敢于斗争”和“见义勇为”首先在学生行为规范中删除,而社会舆论也逐步形成了共识,即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对于见义勇为行为不鼓励也不提倡,更不应该大肆宣传。 此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新版条例(草案),对于界定规范成年人的见义勇为行为无疑也是一种进步。“不顾个人安危”地去见义勇为,如果是以个人生命为代价的话,那当然是不值得提倡的,对见义勇为者本人也是不公平的。所以,见义勇为应当不以牺牲自己的生命为前提,在保证自己安全的条件下去“智为”。从某种角度上来看,积极的“智为”也是一种“勇为”,两者之间并不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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