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不文明旅游行为:依法动真格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游客、旅行社、导游等在文明旅游方面所承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全国首部社会文明法规——《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不文明旅游纳入重点治理清单,明确规定了旅游者、旅行社、导游等在文明旅游方面所承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明确法律责任
游客、导游、旅行社都要为不文明行为担责
旅游不文明现象,一直是“人人喊打”,但又“人人难打”的顽症。此前,相关法律法规都是倡导性,对游客实施不文明旅游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无明确规定。虽然国家旅游局还出台过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指出游客的7类行为将被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但仅是倡导性条款,并无法彻底根除部分游客旅游出行中的陋习。
《规定》通过法律手段,把不文明旅游行为纳入到法规的层面,有利于锻造惩治不文明旅游的利器。在《规定》中,除了有对遵守文明旅游倡导性、原则性规定的条款,还明确了实施不文明旅游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了旅行社、导游没有做到文明旅游告知义务、没有对不文明旅游行为劝阻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增强惩戒力度,对不文明旅游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确保执法有据
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拥有行政处罚权
以往,对不文明旅游行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往往没有直接处罚权。《规定》明确了市、区两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和导游在未尽到文明旅游宣告义务等,可以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权,确保了相关主管部门执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在旅游活动中,旅行社和导游员与游客接触时间最长,是文明旅游行为重要的引导者、传播者,对文明旅游倡导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通过对不履行责任的旅行社、导游员进行处罚,传导压力,有效推动文明旅游责任落到实处。
实施信用管理
法治与德治并举让文明旅游成为自觉行为
文明旅游的意识需要成为一种自觉、自律,让旅游者内化于心、外践于行。而《规定》把不文明行为纳入到法规的层面的同时,对不文明旅游者和未履行责任的旅行社、导游员通过录入信用档案等方式,实施信用评价和惩戒。这种信用管理模式,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据悉,有关部门已将《规定》转发给各旅行社。旅游部门也结合导游日常培训,对《规定》进行详细解读,让导游明确自身责任义务。
链接》》 《规定》关于文明旅游的条款
第二十七条旅游观光应当尊重本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旅行社、导游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
第四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其相关信息进行记录:
(一)扰乱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
(二)破坏文物古迹、旅游设施、生态环境的;
(三)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
(四)依照本规定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其他不文明行为。
对前款规定的旅游者,旅行社、景区等旅游经营者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旅游服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具体办法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未书面告知旅游者不得有本规定第四十四条列举的行为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导游在导览过程中,未告知旅游者不得有本规定第四十四条列举的行为,对旅游者的此类行为未予以劝阻,或者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相关情况通报所在旅行社;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旅行社、导游有前两款行为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录入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实施信用评价和惩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