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草案)》和《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以立法的形式对社会文明提升相关工作作出规定。前者是全国首部对社会文明建设和管理进行法律规范的地方性法规,10月1日起施行。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草案表决稿)》,包含总则、机制建设、社会文明倡导、社会陋习治理、附则等五个部分。同时指出,社会文明促进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重在养成、奖惩并举的原则。 在机制建设方面,这部地方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将对单位和个人实行文明行为记录制度,依法纳入厦门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文明积分制度,将文明积分作为单位或者个人评先评优、获得政府各项优惠待遇的重要依据。 对不文明行为,这部地方法规列出了重点治理清单,包括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行人、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按规定通行、违规停车、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公共场所吸烟、不文明旅游、占道经营、携带犬只户外活动违规等九大不文明行为将被重点治理。同时,细化规定了不文明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弘扬见义勇为精神、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慈善活动、志愿服务活动等文明行为作出表彰和奖励规定。(福建日报记者吴在平 杨珊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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