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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需要升级版“黑名单”

2017-05-10 10:32:10施建晖 来源: 吴忠文明网  责任编辑: 李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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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副司长陈洪宛所说的那样,共享单车作为新业态的代表,在我国各大城市兴起,为解决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难题提供了新途径。然而,随着投放到市场的共享单车数量不断增加,乱停放、恶意侵占、故意损坏共享单车等现象也逐渐增多,这不仅困扰了共享单车的运营企业,也影响了用户的正常使用。

共享单车是共享经济的产物,作为社会公共交通网络的延伸和运力的补充,的确给人们出行带来了很大的方便,但是共享单车必须在文明和谐的秩序中才能更好地运行,而私自占有和蓄意破坏现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共享单车一路远行。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监管部门和共享单车企业将携手应对,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来遏制共享单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不文明行为。

根据共享单车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协议,通过信息共享可以使违规违法使用单车的人在各个单车企业都受到限制。也就是说,如果因为存在乱停乱放、私自占有、蓄意破坏共享单车等行为,并且已经被列入“黑名单”,当事人有可能会失去签约企业共享单车的使用权。客观地看,这一举措有助于营造文明使用共享单车的社会氛围,但是共享单车“黑名单”如果仅仅停留在这一层面上,显然还远远不够。

就一些人霸占共享单车私用的行为而言,这些人的出发点很明确,那就是为了方便自己长期使用。在这种情况下,“黑名单”制度的推出显然可以产生一定威慑力,让这些人的不文明行为有所收敛。否则,就有可能永久失去使用权。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有些人蓄意损坏共享单车,只是为了宣泄不良情绪,在这种情况下,“黑名单”对他们并没有太大的约束力,因为他们压根儿就不是共享单车的使用者。

不可否认,通过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来建立“黑名单”,对于扭转共享单车运行过程中的不文明现象,显然具有积极意义。但是面对现实,共享单车要想一路走好,还需要升级版的“黑名单”。也就是说,一旦“黑名单”进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当事人不仅使用共享单车受限,在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也将会受到影响,通过信息共享、携手联动的方式,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创造有利于共享单车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施建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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