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被称作“好人法”,其用意是鼓励善意救助伤病的高尚行为。(3月21日人民日报) 我们的社会提倡见义勇为,也有很多人积极投身其中。人们最希望见到的是,救助者以最小的代价救别人于危难之中,赢得社会的喝彩。最不想见到的是,见义勇为者好心并没有办成好事,反而给别人造成一定的损害,到头来自己遭抱怨,还要承担赔偿责任。民法总则根据广大民意进行修改,对善意救助者实行责任豁免,这让救助者获得三重解脱。 减轻心理负担。在路上遇见麻烦事,有些人会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因为这其中可能存在重大误解,让见义勇为者不自觉地参与别人的家庭纠纷,到头来自讨没趣,或者本来想给危难者帮忙,结果反而给别人造成损害。有了法律的保障,只要人们义正辞严地进行干涉,即使产生误解或导致不必要的损失,也没有人去指责见义勇为者,因为人人都认为好心即使办了坏事,也是可以理解的。 缓解经济压力。以往人们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即使是基于无因管理,但是因为自己的过失,给别人造成损害,可能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自己不准确的判断或者不专业的救助,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并不少见,这往往让见义勇为者陷入生活困境,而“好人法”则免除见义勇为者在经济上的后顾之忧。 免除法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施救者不用承担民事责任,这在民法层面上对见义勇为者进行保护,这不只意味着经济负担的免除,还包括不用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责任。同时人们希望,在制订民法细则时,要按照“好人法”的立法宗旨,对见义勇为意外伤及第三人责任承担,也要实行豁免原则;在修订刑法时,对见义勇为造成的伤亡,要进行刑事责任减免。 当然,“好人法”对见义勇为者民事责任的减免,最好伴随社会保险或救助保障机制的建立,能够对自愿救助别人给被救者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或补偿,这样才能够真正地让见义勇为者免除民事责任后,也能做到心安理得。(徐开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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